我市住房类投诉案例占比少 涉及定金交付类案例较典型
近日,市住少涉记者从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会)了解到,房类付类今年1—3月我市涉及住房消费类投诉案例共有4起。投诉“数量不多,案例案例但购房定金交付等案例很典型。占比”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及定金交较典按揭购房除了要提高证据和维权意识,市住少涉在交付定金前还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房类付类以保障购房人权益不受侵害。投诉
案例
与购房预期不符
购房者主张退定金和首付
定金作为一种债务的案例案例担保方式,是占比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应先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及定金交较典担保形式。
我国《担保法》第89条、市住少涉《合同法》第115条均规定了定金担保及定金罚则,房类付类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投诉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来说,购房定金可视作购房款的一部分。
今年年初,成都人张杰(化名)在雅安买房,未仔细了解房屋信息,在交付2万元定金及购房首付款后,发现房屋实际可用空间与预期有差别,后向开发商主张退还定金和首付款。
“如果二楼露台不算自己的,当初肯定不会买。”张杰购买的是该楼盘2楼的3居室户型,该户型客厅与1楼商铺楼顶相连处有较大面积平台。之所以主张退还定金和首付款,是因为销售人员前期谎称该平台产权归自己所有。
而开发商表示,宣传和销售均依法依规进行,并无诱导消费和虚假宣传行为,不同意退还张杰交付的定金和首付。
经过市消委会调查了解,张杰与开发商签订有定金协议并交付购房款,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所以判定协议有效,开发商有权依约扣除定金和罚金后退还所交款项。
此外,由于张杰不能提供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的充分证据,所以其主张内容未能采纳。
建议
提高证据意识
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力度
“不仅是张杰,大部分购房纠纷与购买期房有关。”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期房相较现房有较大的期待,房屋实际交付与预期会有一定程度误差。比如沙盘、样板间等,都需要购房者仔细甄别。
“部分购房者经验不足,匆忙交付完定金后,才发现个人征信等问题影响银行放贷,‘房子买不成,定金又要不回来’,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建议购房者在交付购房定金前,有必要提前了解自己的征信情况,认真查阅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必要时可参考法律人士的建议。
而对于开发商虚假宣传认定,上述负责人表示,购房者提高证据意识是关键。
比如,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保留开发商的相关广告资料和宣传资料,以及开发商或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录音、录像等,必要时还可请相关法律人士共同审定合同条款。一旦出现纠纷,这些都将成为消费者的有力证据。
我市的行业监管力度也在加强。去年8月,我市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对规范宣传、销售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了更明确具体的要求。
其中,明确对房产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不得擅自“搭售”公共花园、公共绿地、公共屋面。
同时对违背购房者意愿,捆绑销售、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等交易行为将严厉查处。
从实际效果看,违规销售、虚假宣传等维权投诉案例在减少,房地产市场秩序也有了较大改观,但诸如购房定金交付、设计外观存在差异等,也需要进一步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力度。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