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失信人员代购机票不成且被扣款 旅行社和代购员各承担一半责任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为失但李某等人却以为法院的信人行社惩处只会停留在纸上。
李某等人一起邀约外出旅游,员代并委托旅行社为其购买团体机票。购机购员各承旅行社未经核查,被扣委托专职从事机票代购人员为其购买机票,款旅结果在购票环节“卡壳”——支付购票全款后,和代航空公司查出购买团体机票出行人均为失信被执行人,担半取消订票,责任同时只退一半购票款。为失
为此,信人行社旅行社与李某等人为被扣的员代机票款由谁“买单”打起官司。
近日,购机购员各承法院作出判决,被扣双方都有过错,款旅各承担一半责任。
为失信人购票被拒
李某等4人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上法庭后败诉,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等4人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支付对方款项的义务,依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李某等人以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惩处只会停留在纸上,不会运用在实际中,由此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置若罔闻。
今年上半年,李某等4人准备外出旅游,他们找到一家旅行社,并与之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支付了所需费用。
旅行社与专职从事机票代购业务的张某取得联系,告知旅行社需要购买4张团体票,并按要求支付了13920元机票款。
张某将订票日期和票款,以及李某等人的名单发送给航空公司。一切就绪,只等拿票。
可让旅行社及张某没想到的是,在购买机票的环节“卡壳”了。
机票取消扣一半票款
航空公司通过售票系统对团购机票人员进行核对,系统显示李某等4人均为法院系统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包括乘坐飞机等在内的高消费。为此,航空公司取消了李某等4人的订票资格。
根据该航空公司的规定,李某等4人的团体机票虽然还没有出票,但航空公司已经预留了他们的座位。在此情形下,航空公司根据规定退还代购人张某6780元票款,其余票款不予退还。
机票没订成,还损失几千元,旅行社和张某之间就由谁承担损失发生争议,双方都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损失应由对方负责。
为此,旅行社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雨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张某全额退还支付给她的机票款。
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雨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旅行社委托张某购买机票,张某接受委托代为购买,并从中赚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双方间建立的是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旅行社支付给张某的机票款为每张成人票3480元,4张共计13920元,张某支付给航空公司的机票款为每张3320元,即张某从每张机票款中收取160元的报酬,但张某并未完成委托事务,为此,这份报酬她依法不应收取。航空公司退还给张某的票款6780元,张某同意退还旅行社,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行机构,应当熟知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应核查旅游者相关信息资料,因未尽到审查义务,不仅与4名失信被执行人签订旅游合同,还将未经审查的旅客名单提交给张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情形。
张某作为从业多年的机票代购人员,明知被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机票不仅不会出票,还会扣除50%的购票款,却在与旅行社履行机票代购合同过程中,未对航空公司这一影响委托人利益的情况进行报告,也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造成4张机票款不能全额退还。为此,旅行社和张芳均有违法和违约的情形。
雨城区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与旅行社对未退还的机票款元各承担50%的责任。
郑议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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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头上的“紧箍咒”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该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